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其所有权者或管理者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要求,足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至于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则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规范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