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疗机构需尽早展开救援工作;其次,若保险公司已经参保了交强险,那么其将依照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即一万元)进行补偿;此外,双方亦可经友好协商后决定是否有必要由对方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同样地,己方也有权先期承担相应的资金垫付。而最终的赔偿事宜应依据医院提供的发票金额进行执行。如若对方已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则今后支付给其的赔偿款项里将会予以抵扣。倘若以上措施皆无法奏效,还可以考虑向救济基金会寻求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