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对于离婚中共同债务判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如下几条具体规则:首先,如果涉及到一方与他人相串通而捏造的不明债务,那么这将被明确列为非属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其次,如果某一方因为进行赌博和吸毒这些违法行为导致而产生的债务负担,同样也不会被视为是结婚时共有的债务;最后,如果某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承担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债务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