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所述内容涵盖了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的两大类案件类型——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请求,以进行正式起诉。
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替某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旨在追求被告方的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也被称作“公诉案件”的对称形式。
为此,我们需要明确,不告不理可谓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告知性案件;
第二,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被害人持有证据表明其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了被告人非法侵害,且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采取行动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