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超越有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积极追讨之后,超过三个月时间依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