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土地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并不强制纳入税收体系中。
具体到征地的过程,由地方政府进行的集体土地征用,并未涉及产权变更数据的印花税项目的征收。
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的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明文规定,仅当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至土地所有者手中时,才会产生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第八条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