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伤残鉴定程序,我们将进行如下详细阐述:
首先是伤残鉴定的申请与决定过程。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受害者本人还是其代表人均可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以及重新鉴定的申请。
其次是委托鉴定事宜。
此项工作会由有关部门负责,而该部门通常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检修、鉴定及评估机构。
再者,关于伤残鉴定的时限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机构需在收到鉴定请求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检修、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的第三天起,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