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其产生之法律效果涵盖以下诸方面:
被宣布为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便归于无效状态;
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双方自此丧失了作为配偶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资产,应当经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自主协商处置,未能达成共同协议者,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依据衡平法中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因重婚行为而导致的无效婚姻,其财产处理方式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当事人在此期间生育的子女,将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