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时,即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企业也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逸,而其所驾车辆又恰好参加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导致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