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如下状况之一时,
离婚期间将无法就房产实施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首先,如果房产是由子女本人名义购买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了
产权登记手续,且产权归属明确地列示在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产将会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赠与行为,理应归属于子女的
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在离婚过程中,我们无法对此类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但尚未完成
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由于其产权尚未正式转移至购买者手中,所以同样无法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如果购买的仅仅是拥有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房屋,那么在离婚过程中也无法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此外,如果是通过接受遗赠或
继承方式获取的房产,并且在离婚时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话,同样无法在离婚过程中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如果是用他人的
身份信息购买的房产,并且
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他人的姓名,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同样无法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