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门头报备时,所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已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对牌匾内容审核通过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牌匾主体系合法且具备有效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需他人代理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还须填写并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表;
同时,还需提供用于设置门头牌匾的载体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是已经与相关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施工合同以及制作说明书;
最后,还需要提供门头牌匾设置地点的平面图以及彩色实景现状照片、符合设置要求的效果图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