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即指自然人或法人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取得相应民事权利并履行相关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清晰划分,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别。
对于每类行为能力,都有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成年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有权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年满十六周岁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如果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追认;
然而,他们仍可独立实施那些仅涉及到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