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而言,离婚事件中确实存在财产分割的可能性,然而,这仅限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
倘若在此情况下,一方有意提出离婚请求并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宜,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男女平等原则:
此原则要求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要公平公正地对待男女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给予适当的照顾与保障。
3. 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日后生活的便利性和舒适度,避免因财产分割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或困扰。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自身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若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或灭失,另一方无需对此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