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式合并,原有的法人实体将全部消亡;
在吸收式合并的情况下,被吞并的法人也会随着合并过程而消失无踪。
至于新设式分立,原有法人便会因分立而消亡;
然而,如果采用的是存续式分立,那么仅有原法人的财产或者组织机构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关于债权债务承担,当一家法人因合并而终止时,其所拥有的债权债务将会由合并后的法人进行全面的概括性承接。
在法人分立的情况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分立前签订的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分担比例,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分别承担和享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