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我们认为将宅基地进行买卖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对于宅基地之上所建立的房屋交易行为,其有效性却是得到认可的。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限制或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售与出租。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财产,依据相关规定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人士而言,他们并不具备购买农村住宅的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