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拆除旧屋并新建住房时,必须向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然而,若未能依法获取上述证件或未严格遵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建设,则将面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的强制停工指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