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债权的转让问题,如果债权人欲将其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那么依据相关规定,他必须先就此事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这样才能保证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实际效力。
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试图转让的债权都不能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
其次,根据债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无法进行转让的债权;
最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约定,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