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加盖电子印章,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实体印章在书面文件中的应用。
首先,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而诸如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可随时被调取及查阅的数据电文,同样被视作书面形式的一种表现方式。
其次,依据相关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际起即告生效;
电子合同亦可适用此原则,通过电子印章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若在电子合同上一方已经加盖电子印章,而另一方并未进行签名操作,但却将已使用电子签名的合同打印成纸质版本,并在合同签署处加盖传统公章,则该行为应被视为双方均已完成了合同的签章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