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套路贷”,其本质上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欺诈手法,如诱骗受害者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从而增加其债务负担,伪造虚假收入证明或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以需要缴纳各类审核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等作为借口收取高昂的费用。
他们刻意制造违约现象,以此为由逼迫受害者被迫进行更多的借贷以偿还之前的欠款,从而使得受害者的债务雪球越滚越大。
最终,这些不法分子会采取各种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手段,如骚扰、威胁、非法拘禁甚至敲诈勒索等方式来追讨债务,以实现对受害者财产的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