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将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之一:
集体性地煽动、喧哗并冲撞法庭;
对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或
诉讼参与者实施
暴力行为;
以不当言辞污蔑、诋毁、恐吓上述人员,并且未听从法庭庭长的明确制止,从而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还有在法庭内故意破坏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件、
证据等行为,这些都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