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关于债权与债务纠纷方面的司法救济时效为法定的三年。
这一期限从权利享有者知晓或理应对其所享有的权益受损以及义务承担方有确切认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对于欠债未还的相关情况来说,如果这类权益因受损而产生后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以上的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提供法律保护。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义务承担方举证证明存在事实障碍等因素影响,那么依据权利享有者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
若诉讼时效已过,且当事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送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只要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便可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使得该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