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面临诉讼时并不等同于已经丧失了信用度。
当某人被起诉之后,如果具备执行法院判决的经济实力,但却故意拒绝执行,那么他/她才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履行或者抗拒执行等法定情节的人士,这些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