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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前是否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

在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提请批准逮捕之前,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员或被告必须先遭受某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此类强制措施中最常见的便是刑事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这一延长期间即是向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参与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而言,拘留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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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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