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终止之后,未能及时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必须进行补充报笎。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事项以及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明确规定债权人向破产管理方提交债权申报说明书的期限,这个期限应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开始计算,若逾期仍未进行债权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