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之行使,乃是在债权人启动债权主张之际,债务人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作出拒绝履行之行为。
其中,先行履行抗辩权为赋予某一方在履行债务义务之前,因另一方尚未履行相应义务,故享有拒绝其履行请求之权利;
至于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应由某一方首先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该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存在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便可据此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