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伤害,我们会依据他们的年龄以及造成伤害的具体原因进行妥善划分。
若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到非校外因素所引发的伤害,学校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学校能举证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该责任则可以免除。
然而,对于十周岁以上但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在学校中虽然因为校外原因导致的伤害,除非受害学生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