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构将会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人免除刑事责任的判决,但条件是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因此无需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
然而,尽管被告人可以获得豁免,且无需遭受刑罚之苦,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训诫、要求其写下悔过书、公开道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甚至通过主管部门施加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来进一步惩戒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