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享有依法调查他人个人信息的权利,但必须遵循一系列先决条件。
如若律师已接手诉讼案件并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他们便可凭借这份法律文书,向地方法院或地方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搜集及调阅相关证据资料。
然而,倘若律师需自行采取取证行动,则必需携带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及由所属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向案件涉及之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与法律事宜处理直接相关的情况调研。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严格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愿意公开披露的各类情况和信息,均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