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两者在适用的具体情形上有所不同。
其中,行政许可的撤销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被许可人单独或共同出现过失的情况;
而行政许可的撤回则仅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了修订或者废止,或者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两种特殊情况。
其次,在溯及力方面,行政许可的撤回会导致自撤回之时起,该行政许可便不再具备效力,且不存在任何溯及力;
然而,如果采取的是行政许可撤销的方式,那么该行政许可将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