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地处理自然人在过世后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其途径如下:
首先,若债务为夫妇之间的共负责任,则理应由债务人身前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债务非夫妻间的共有事务,然而却设有担保人,那么该债务同样应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最后,假如债务在形式上并非夫妻间的共有,且亦无担保人的介入,此时便需由继承债务人生前所遗留之财产的继承人来承担还款义务;
倘若无人依法继承至此等遗产,则可用债务人的遗产来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