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所透支的数额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并在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3个月内依然未能及时归还的,则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恶意透支”行为。
此外,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过量透支,且确实已无力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款项,导致其无法偿还的;
(3)在透支结束后逃跑藏匿、更改联系方式,试图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务状况,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