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宣传单并不必然构成要约邀请行为,而须根据其具体内容来加以判断。
若该宣传单中的各项信息均较为详尽且明确,并明显流露出商家欲与广大公众缔结买卖交易之意愿,此种情况下方有可能将之视为要约;
反之,若其内容未明确表达商家欲与消费者商定具体合同条款之意向,仅为对某种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那么便应视作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