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
2、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其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已经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之后还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归还欠款,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改变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