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自建房的不动产权籍登记手续时,申请人需要向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其合法的身份资格及代理权限;
3. 自建房屋所有权取得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进行本次登记所依据的具体原因说明材料;
4. 自建房屋的边界位置、实际占用范围以及真实测量的建筑面积等详细信息的书面材料;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提供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