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选择使用某种特定合同形式的法律意图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满足证据需求并为潜在诉讼提供有效依据;
其次,起到预先警告的警示作用,避免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
再者,设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以便在未来的纠纷中保护各方权益;
此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参与方决策参考以及执行合同条款所需;
最后,还有其他尚未提及的目的。
然而,除了以上所述之外,特定的合同形式(尤其是书面合同)还具备其他的重要功能或者说目的,例如:
对合同的签订及具体内容进行确认,向外界展示合同的存在性,以及帮助特定企业对同类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管理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