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依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全额报销,涵盖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康复训练阶段以及病情再次发作时期的医疗支出。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按照相关规定,对患者提供相应的补贴与支持。
(3)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因日常生活或工作需要而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工伤员工,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严格审核与批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如遇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延长。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照顾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员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个人工资。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