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故意采取言语、文字甚至是暴力等恶劣手段来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其次,行为人故意或疏忽地传播一种不实的信息,以虚构的事实同样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从而对他人的名誉也造成了重大损失;
再者,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严重失实的情况,导致他人的名誉因此而遭受损害。
当行为人因为侵犯人格权而需要承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以及向受害方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时,这些责任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所产生的影响范围都应该与其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匹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