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分户业务时,无需户主亲自前往。
此时您所需提供如下材料:
首先是分户申请表;
其次为婚姻关系变更或其他与分户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
最后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以及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同时,还需附上户主及其拟分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