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其主要参与方包括了市级及县级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自签订该合同时起,即有义务按照合同中具体约定之额度,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若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未能如约履行此项义务,则土地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违约方索取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