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涉及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则有可能引发人体须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者,将被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和起诉工作:
(一)利用伪造或虚构的身份证明文件,成功申请到的信用卡,或者将已废弃不用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使用,亦或是未经授权地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所有这些行为都会和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挂钩,且涉及的金额需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二)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按要求还款。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按要求还款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