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时,并无必要得到原告方的事先许可,仅需符合如下情况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可能被判予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危险的被告人;
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被告,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情还未审理完毕,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