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行纪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产生留置权。
详述如下,当行纪人为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圆满完成之际,委托人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若委托人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则行纪人有权对委托物品进行留置处理,但如当事人双方对此另有专门约定时,则需依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