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问题上,若无经过法律的批准或许可而擅自进行诸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极具风险性的各类生产作业活动,便构成了危害生产安全类
犯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若对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实施关闭、破坏,或者肆意篡改、隐瞒、销毁与其相关的数据、信息等行为,也将被视为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中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