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的某位股东不幸存在抽逃资金行为,那么债权人可以首选以下几种方式来妥善处理此事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债权人有权要求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了抽逃出资行为,那么他们也应当对此负有连带责任,而这一点也是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明确认可和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