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合调查期间,晚上确保被传唤者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时,应确保其得到必要的食物供给与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被告人员,公安机关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