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个人士在同一事件中不幸丧生时,例如涉及到相互之间具有
继承关系的多位
当事人,若无法明确判断他们的具体死亡时刻,可推断出无其他亲属继承之人先离世。
若各当事人均拥有其他亲属作为
继承人,但彼此间存在辈分之别,则应推定长辈一方先行离世;
倘若辈分相当,则可视为同时离世,彼此之间不产生任何继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法定继承人都死亡可以进行
代位继承,只有
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