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被视为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相关借款合同仅在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方开始生效。
实践性合同亦称之为要物合同,它是指除了要求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即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确保标的物的交付方能确立该合同的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则被归类为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并非在于某一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而是其生效条件的不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