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现行规定为两年。
但是,若被执行人采取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妨碍乃至对抗法院执行工作,并且此类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存在其他多种失信行为的情况下,该被执行人将面临被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至三年的处罚。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