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针对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尚未实际履行对等义务之前,所享有的拒绝承担自身债务的合法权利。
其具体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一份对于双方皆具有约束力的双务合同;
其次,双方在该合同项下应当互负同等且相应的债务责任,并且这些债务均已经到达了应予偿还的期限;
再次,相对方未能如约履行他们的债务或者并未主动提出这些债务的全额履行;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方的对待给付应当是可以被实际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