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乃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被绑架妇女这一领域内的职务活动及国家机关的公众形象与声誉。
其次,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需要实施的是对被绑架的妇女负有法定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他们接收到被绑架的妇女及其亲属的解救请求或其他知情人士的举报时,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救,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到,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类型,即只有那些具有故意心态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